《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修订
2019-09-03

根据2017年上海市对在本市设立总部型机构或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的要求和奖励规定(PHC已在之前就此内容撰写了一篇文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为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最近又发布了一份新的通知,将进一步修改和放宽先前的规定。新修正案于两天前,即201991日生效。

什么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要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

2.       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       经母公司授权,地区总部必须具有决策权,能承担资金管理活动、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职能;

4.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不具备申请地区总部的资格的公司仍然有资格成为总部型机构,并享受为后一类保留的大部分福利。申请认定为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不得低于1亿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与先前法规相比,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可以明显地看到,新规定取消了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和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数量的要求。此外,对公司和集团的资本要求也大幅降低。新措施还将改善外国公司总部的国际教育和医疗服务,使设立总部的外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容易聘用外籍人员和国内工作人员。

由于新法规的调整,作为总部型机构或地区总部的更多公司可以从这一机会中获益,并从补贴、融资支持、员工聘用、贸易便利化方面获得相应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