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化对对外支付的审查和关注- 服务费
2022-02-22

中国强化对对外支付的审查和关注- 服务费

2017031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于2017051日生效,该公告为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和其他相关的转让定价管理事项提供了指导。


2017年第6号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需要符合下述要求:

- 劳务应当为相关接受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以及

- 劳务费定价应符合商业规范和独立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审查劳务提供方的情况、证明劳务活动的证据等,以证实劳务实质。


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企业就以下六类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不能被视为受益性劳务:

a)   与劳务接受方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无关,或者不符合劳务接受方经营需要的关联劳务活动;

b)  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c 中国企业已经自行购买或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从而导致重复;

d 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并非针对其具体实施的,只是因附属于企业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的劳务;

e 在其他关联交易中得到补偿的劳务;

f)不能给中国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

 

如果中国企业因向关联方支付大量境外付汇款项(如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而导致未能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则可能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关联交易提出质疑的风险。

 在中国,根据相关法规和法律,税务局有权在关联交易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的10内进行追溯性特别纳税调整。


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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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税务和转让定价的角度审查服务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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