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2022-05-27

继封城后,正常工作受到干扰,自2022523日起,上海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想要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前文: 中国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实行流程)

 

1.         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2.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3.         上海市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4.         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5.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6.         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人工调整。

 

7.         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8.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9.         2022523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10.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11.     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12.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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