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2022-10-17

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地方如上海出台了《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以免申即享方式,给予缓缴2022年9月至11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具体政策如下:

1、非中小型企业不享受医保免申即享缓缴政策。

2、已通过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纳入此次医保免申即享缓缴范围。

3、中小型企业,可直接缓缴2022年9至11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医保免申即享缓缴。终止后请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4、因企业划型有误,非中小型企业通过承诺,变更企业类型为中小型的,变更后可缓缴企业类型变更月至2022年11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中小型企业通过承诺,变更为非中小型企业的,变更后视同主动放弃医保免申即享缓缴,需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类型变更操作于2022年11月24日24:00截止。

5、缓缴后最迟于2023年2月28日前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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