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落实落细的具体做法。
现将《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设。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2. 个人养老金缴纳额度每年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3. 参加人复合下列情形时,可以按月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a)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通常被认为是60岁或以上)、
b)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c) 出国(境)定居,
d) 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 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给予税收优惠支持。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当个人在未来符合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时,该金额将单独在次月申报或年度申报时,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范围。
6.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给养老金市场带来新的选择,也给养老金体系应对老龄化议题增加了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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