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涉及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甚至在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企业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相应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的计税事宜。
需要说明地是,税收减免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因此,若无法律规定的免征、减征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劳动者则应就企业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关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此主要从以下两种情况区分是否适用:
一、 劳动合同解除
从劳动法角度,劳动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劳动合同解除通常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由此企业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两种性质不同的款项支付义务。而从财税角度,并不对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进行概念区分,而是直接概括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税费缴纳义务的明确。
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需要明确地是,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原因通常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不再续约的情形,无法适用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劳动者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取得的所得收入,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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