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用新规定
2024-06-06

对于在广阔的中国市场寻找机会的外国公司来说,了解错综复杂的就业法规至关重要。关键问题往往围绕着常驻代表处是否可以雇用员工以及是否可以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80]272号文件)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3年3月15日颁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代理机构办理。

 

但 2010 年 11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584 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废止了上述规定,取消了代表机构聘用人员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机构或指定代理人的规定。

 

事实上,一些城市根据中央文件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例如,1986 年上海实施的《外国企业常驻上海代表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就有类似规定,上海市政府已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将其废止,从而使外资企业在上海设立机构的流程更加高效和简便。

 

《外国人在华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国人受外国雇主派遣到驻华代表机构工作的,还需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需要指出的是,以前常驻代表机构不能开设员工社会保险账户,也不能为其员工缴纳员工社会保险,无论是外籍员工还是中方员工。不过,现在代表机构可以为外籍员工开设员工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相关保险费,但实际上不能为中国员工开设账户。

 

虽然中国的代表机构为国际企业提供了一个战略性的切入点,但它们必须遵守当地的就业法规和社会保险要求。另一方面,对代表机构监管的改变将降代表机构的合规成本,有助于代表机构在充满活力的中国市场上更好地为母公司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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