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定义的探讨
2024-09-30

对外付汇时,是否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将决定该笔付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代扣代缴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约占合同金额的16%。客户常有这样的疑问,即如何理解“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三条的规定: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中的“完全”并未得到明确界定,相关规定也显得不够明晰,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具体案例来推断这一规定的实务判定依据。

 

案例1

境内企业通过意大利的一家市场推广服务商A成功向意大利客户B销售了一批货物。境内企业需向意大利的市场推广服务商A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笔佣金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经过调查,了解到意大利市场推广服务商A在整个推销过程中均在境外活动,境内企业与服务商A通过电子邮件和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来确定产品的信息和境内公司的背景。由于该服务从头至尾均在境外完成,因此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所以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时,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案例2

假设一家境外企业为国内某设计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且服务的全过程均在境外完成,最终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设计图纸发送给境内企业进行验收。那么,此类服务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通过与案例1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服务的主要设计环节在境外执行,但其最终成果需在境内接收并使用。因此,这类服务不能被视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故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案例3

境内企业向意大利客户C提供活动现场的设计和装饰服务。境内企业委托意大利供应商D向意大利客户C提供所需的设备及材料,同时境内企业向意大利客户C提供设计服务。最终,境内企业向意大利客户收取全部的服务和货物打包总费用,并向意大利供应商D支付货物费用。在这种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向境外供应商D支付的货物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因此,若境外供应商的货物起运地和目的地均在境外,则可视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货物费用。境内公司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这笔款项时,可以认定为完全发生在境外。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合同和发票必须能够支撑业务的真实性。如果支持性文件不足或无法证明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当地税务局可能会不同意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认定,并要求企业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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