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之转让定价
2025-08-29

在企业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财务人员最担心的莫过于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约谈通知。这是因为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税款金额通常较大,且追溯调整的期间较长。因此,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特别纳税调整中较为常见的转让定价问题。


案例


电子元件生产企业 A 公司长期向境外关联企业 B 公司销售核心产品。该产品单位成本为 80 元,A 公司对 B 公司的销售单价为 90 元,而同期市场平均售价为 120 元。由于定价显著低于市场水平,A 公司利润大幅缩减。2025 年,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监控数据发现,A 公司近 10 年的销售利润率持续低于可比企业水平,经按中位值测算,需补缴税款近千万元,遂向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要求自查关联交易销售利润率是否符合可比企业平均标准。


定价偏低是否必然导致补税?


实务中,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且相关交易需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其中,关联交易与独立企业间的可比信息,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的关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在本案例中,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境外关联方B企业的核心业务涵盖研发、采购、制造、营销及销售等环节。其中,整体研发、采购、营销与分销等核心功能由境外B企业承担,相关费用亦由B企业全额支付。A公司仅负责产品制造,主要承担有限的生产风险、存货风险及汇率风险,因此其利润回报水平相对有限。若将功能与风险配置不一致的企业作为 A 公司的可比对象,极易导致分析数据失真。


企业在事前和事后可采取哪些措施避免主管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在制定集团内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策略时,应从各主要参与方的功能风险定位出发,分析其在价值链中的角色、执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是否与其获取的利润水平相匹配;


2. 除选择恰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外,还需重点关注合理的利润率指标;

3. 聘请专业财税咨询机构,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并出具报告;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为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事宜提供确定性,从而保障企业经营及税收成本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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