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下列税费:
l 资源税
l 城市维护建设税
l 房产税
l 城镇土地使用税
l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l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l 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 年,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这项政策是对2018年出台的政策的延续和发展,不仅延长了政策有效时间,而且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意味着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也能够使用此政策。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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