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四部门于6月1日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基础上,再增加下列17个其他特困行业:
1. 农副食品加工业、2. 纺织业、纺织服装、3. 服饰业、4. 造纸和纸制品业、5.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6. 医药制造业、7. 化学纤维制造业、8.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9. 通用设备制造业、10. 汽车制造业、11.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2. 仪器仪表制造业、13. 社会工作、14.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15. 文化艺术业、16. 体育、17娱乐业。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
此外,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比如,上海市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规定:
一、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在此期间,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申请条件。
除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外,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
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未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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