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印花税7月1日起执行
2022-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71日起执行,取代此前的现行法规。

新法规的颁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服务,促进 "管理与服务 "的税收制度改革。

简化税务项以及减税的重点在于以下:

1.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2.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3.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4.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由后者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 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新的豁免:

a.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将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

b.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

c.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

d.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签发的应税凭证,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

e.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

纳税人应留意本条所述的主要规则,以免因疏忽或迟交税款而招致有关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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