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
2022-07-26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的合并在法律上主要需要经历四个步骤。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公司的合并须经董事会拟定合并方案,同时该方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

其次,达成合并的合意之后,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

第三,通知债权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种通知和公告,主要是为了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在合理时间内对公司的合并提出异议,也是为了通知未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公司的决定。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无法联系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由于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最后,公司应当及时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例如:解散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完全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其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而被并购的国内企业的原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


并购的税务处理

并购是指转让公司将其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现有或新设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公司),以换取受让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1. 并购

通常情况下,转让公司应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的收入,并缴纳所得税。

转让公司的累计亏损不应结转到受让公司,以便在未来的利润中扣除所得税。

受让公司接受转让公司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根据税收计算时评估确认的价值来确定。

转让公司的股东取得受让公司的股权,应按清算分配处理。

如果受让公司和转让公司为合并而向股东回购其公司的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股份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1. 特殊税务处理

在受让公司向转让公司或其股东支付的收购价中,现金、可转让证券和受让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不超过已付股权面值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各方可按照以下规定对交易中的股权对价进行特殊税务处理(需符合一定条件,即重组必须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且免税或延迟缴税不应作为其主要目的)。

  • 转让公司不确认所有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转让公司的累计亏损可以结转到受让公司,在未来利润中扣除所得税。

  • 转让公司的股东用他们的股票换取受让公司的股票,这不应视为买卖股票的行为。转让公司的股东换取新股的成本应根据其持有的原始股份的成本来确定。

但是,转让公司股东未换取受让公司新股而取得的所有非股权支付,应视为其持有的原股的转让收益。

  • 受让公司受让的转让公司的所有资产的应税成本,应根据转让公司的原始账面价值确定。

  1. 公平交易

关联企业通过交换股份进行的合并应符合独立企业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如果转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净资产几乎为零,受让公司通过承接转让公司的全部负债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转让公司按公允价值转让或处置全部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受让公司对转让公司所有资产的购买成本,应以转让公司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转让公司的股东被视为无偿放弃其原有股份。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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