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该地区管理资产和投资的国际公司来说,香港是亚洲最好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这个城市地理位置优越,税收效率高,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有一个强大的法律框架,并依靠熟练的劳动力。
2021年底,由于没有对外国被动收入的征税,香港被列入欧盟的 "灰名单",成为税收方面不合作的管辖区。目前,香港、马来西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卡塔尔都被认为在 "灰名单"上,除非当地的税收法规有所调整。
从广泛的角度来看,欧盟认为,香港地区税收制度的某些方面可能会促进避税或其他被视为有害的税收行为。尤其是,据观察,在香港没有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公司,如果不对某些来自国外的被动收入进行本地征税,可能会导致 "双重不征税 "的情况。
欧盟对这个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监测,并讨论到如果到2022年底,香港税收制度中已确定的有害行为仍未得到改变的话,则有必要将香港移入黑名单。在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下,对香港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例如,所支付的款项不能被扣除,增加预扣税,对股息征税,以及行政制裁。
避开欧盟黑名单
为了补救这种情况,香港政府最近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发布了一个咨询页,对被动收入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进行了修订。该法例草案已于2022年10月底提交立法会,新制度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在新制度下,跨国企业在香港获得的四种被动收入(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收益)将被视为应纳税,并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为16.5%)。
根据以前的制度,只有来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而离岸的被动收入,如股息、与股票和股权有关的收益、利息收入和知识产权的利息则免于缴纳利得税。
许多外国跨国集团利用在香港的中间控股公司,作为特殊工具,持有中国子公司或其他亚洲子公司的权益;然而,随着新的金融信息交换制度的实施,以香港为基地的控股公司肯定会有更高的税率,并且该地区也有可能因此被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视为更加合作。
豁免案例
在2022年10月底向立法会提交的《税务条例》(第112章)的咨询页发布后,从2023年1月1日起,针对被动收入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进行了修订,新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适用于那些从国内来源以外的来源获得被动收入的香港公司。这些被动收入现在要按常规征税,除非它们属于上述修订后的税制中的三大例外情况之一:
股息、资本收益和利息的经济实质豁免。
股息和资本收益的参与豁免,以及
特许权使用费的联系豁免。
关于被动收入的新规则应适用于特殊制度,如合格的公司财务中心。个人纳税人、在香港以外没有活动的本地企业、以及没有外国实体的本地组织将被排除在新制度的范围之外。
离岸非知识产权收入,如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如果公司在香港显示出足够的 "经济实质",则应继续豁免香港利得税。从广泛的角度来看,这通常意味着:
拥有一个实际的办公室。
雇用一定数量的员工,以及
在香港有一定数量的运营支出。
由于没有定义最低门槛,每种情况都需要根据实体的相关活动来评估,以获得这种被动收入。监管机构还允许将某些经济活动外包给第三方,只要纳税人能够证明对在香港进行的此类活动有充分的监督。
在以下情况下,离岸股息和资本收益也应被豁免香港利得税:
a) 投资者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有永久居留权的非居民。
b) 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方至少5%的股份,并从中获取被动收入。
c) 来自这些被投资方的收入中最多有50%是被动收入。
最后一种豁免是指来自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收入:有一个关联要求以评估这些收入在多大程度上有资格豁免利得税。基本上,从知识产权获得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可以不缴纳利润税,这部分被称为 "例外部分"。
“关联要求”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裁定的方法,该组织是一个独特的国际论坛,由37个民主国家的政府合作制定政策标准以促进可持续经济增长。
因此,对于所有在香港拥有次级控股公司的外国跨国集团来说,关键是要确保符合要求,以享受在香港管辖范围以外产生的被动收入的免税待遇,否则,这些收入可能被征收高达16.5%的税。
我们建议在香港拥有中间控股公司的客户关注新的要求,并在香港实施新计划的同时审查当地的潜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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