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了以下物流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
1.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物流企业(注册为专业物流公司)必须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3.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须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和工业原材料。
4. 所列仓储设施包括所有类型的仓库、油罐、货场、晒场、罩棚和其他储存设施。
5.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 此政策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7.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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