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公司法审议稿》”)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公布的《公司法审议稿》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修订70条左右,其中有关股东出资的条款尤为引人注目。本文将介绍《公司法审议稿》主要修改的股东出资条款,并结合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和税务实践两方面介绍股东出资义务及股东减资过程中的涉税处理。
一、 法定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认缴出资额的期限要求系本次《公司法审议稿》的新增规则,此前修订稿并未出现。根据《公司法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增这一条的原因在于,2013年现行《公司法》实施后,实践中不乏出现通过约定超长出资期限、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手段架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情况,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让股东能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不应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二、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现行《公司法》仅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支持加速到期,具体为: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
2、公司解散时;
3、在执行不能且具备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恶意逃避债务延长出资期限时。
但根据《公司法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加速到期,改变了原有法律框架下“原则上不加速到期、例外加速到期”的规范立场。从中可以窥见加大债权人保护力度的司法倾向。
三、 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丧失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失权规定为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新增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公司可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给出宽限期。股东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通过发出失权通知的方式使得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相应股权。股东丧失的股权应及时转让或注销。这一规定强化了股东认缴出资义务的法律刚性约束力。
四、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若本次公司法审议稿关于出资期限的条款生效,对于希冀继续经营公司但资金流短缺的股东而言,减少注册资本或许是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那么税务实操中,如何对减资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实践中,按照减资比例分为同比例减资和非同比例减资。
同比例减资是指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金额。此类情形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非同比例减资是指定向针对部分股东的减资行为,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相应调整。非同比例下股东的减资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应首先将减资股东的减资金额全额冲减公司的实收资本,然后按照与同比例减资的处理方式,按照成本、股息以及财产转让三部分的金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法人股东减资的企业所得税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减资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五、结语
自2013年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此次《公司法审议稿》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应,无论未来这些条款最终是否生效,这一立法态度也极有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司法实践,我们建议在中国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可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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