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简介
实践中关联公司之间交叉用工较为常见,但此种操作可能导致在员工劳动关系认定以及工龄计算等方面产生争议。本文将总结出交叉用工的合规要点,为企业的合规用工管理提供操作建议。
二、 常见交叉用工模式
关联企业间较为常见的用工模式主要有员工调动、借调和混同三种:
1. 调动员工
所谓调动员工是指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考虑,通过协商一致或单方面通知等方式,在集团内不同单位之间调动员工,实质上是一个旧劳动关系解除、新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
为避免纠纷,公司在调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公司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公司应保存员工同意调动的证据,如原单位、被调入单位及员工三方签署的调动协议;
原单位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新单位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员工在进入新公司前解除或终止旧劳动关系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有权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变换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工作年限仍应累计计算,即当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借调员工
借调关系是用人单位、借用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借用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为了避免劳动者与借用单位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借调时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员工同意借调的证据;
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相关协议对借调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
不应由借用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借调企业不得收取员工借调费用;
3. 混同用工
“混同用工”主要表现为:两家或多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行政、人事及财务等人员存在高度重合,劳动者同时或交替为上述公司提供劳动;或者劳动者在不同关联公司内工作、身兼数职,或不停地变换劳动签订主体。
关联公司要避免被认定是“混同用工”,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持人员独立,每家用人单位均应当分别与各自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等应当保持一致;
因生产经营原因需变更用人主体的,各方应当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
因管理需要借调员工的,各方应签署协议,确认借调关系。
三、 关联企业用工常见税务风险
关联主体之间的用工在工资发放和社保、个税缴纳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税务风险,尤其是在依法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上。为了规避该类事项的风险,我们建议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1. 所得税方面风险
(1)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在税前扣除。
(5)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6) 风险提示:依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签署合同或协议,或者开具的相关发票,需严格区分服务费与管理费。
2. 增值税方面风险
根据36号文的销售服务注释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开具了现代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整体上没有多缴增值税。
四、 结论
关联公司交叉用工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这一用工模式在给公司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蕴含着许多法律及税务风险,增强合规意识,未雨绸缪,才能避免在未来面临法律及财税风险,真正提高企业运转效率。
德恩瑞律师事务所和普咨锐家财税咨询(DP集团旗下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合规及税务咨询支持和咨询,以解决与此问题相关的任何问题。如您对股东出资有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info@dpgroup.biz。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本文的规定并不构成DP集团和读者之间的律师-客户关系,也不能作为法律建议。法律咨询必须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文的内容不能取代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