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意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26年养老金新规
2025-08-07

一项关于养老金征税的新规则将于2026年生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后,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缔约国一方社会福利制度支付的养老金及类似款项,将仅在支付方所在缔约国征税,而非在收款人居民身份所在缔约国征税。这与现行规定构成重大变更。现行规定将继续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所得。在新协定生效前,1986年协定第18条结合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将继续适用。

 

第18条 - 养老金


  • 在遵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因过去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养老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按该缔约国社会福利制度支付的养老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19条 - 政府服务


  • a)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除养老金以外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b)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i) 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
    (ii) 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
    则该项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a) 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养老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 b) 但是,如果该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则该项养老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经营的企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薪金、工资、养老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因此,在新协定生效前(即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与先前雇佣关系相关的养老金及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到的养老金所得,仅在受益人居民国征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无进一步澄清和/或修订的情况下,根据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中国收到的养老金将不再享受免税待遇。该等养老金在意大利支付时,将按常规在意大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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