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新规:50%门槛下的新选择
2026-08-27

202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对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则进行了调整。新政策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


本次最主要的变化,是由原来各方统一选择税务处理方式,调整为允许部分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企业合并、分立,如果同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这些股东持有的股权及其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及对应资产和负债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这有利于解决少数股东不同意而导致整个重组无法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


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或分立企业可以选择延续原计税基础,并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自重组年度起分十年均匀税前摊销。该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可以减轻企业在重组当期一次性缴税的压力。


为防止企业滥用政策,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以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应同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其他同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东如果在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同意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则原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中的“超过50%”是合并、分立中股东同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并不等同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原有的50%收购比例要求,也没有取消85%的股权支付比例等其他条件。其他征管事项仍按照2010年第4号公告和2015年第48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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